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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芬诉刘露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刘露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王芬,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刘露湘,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与被告刘露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露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芬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回对被告刘露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王芬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审判员  姜 培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