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芬诉刘露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刘露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王芬,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刘露湘,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与被告刘露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露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芬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回对被告刘露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王芬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审判员 姜 培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