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朱某,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辉,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又名王杰),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现原告急需周转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 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王某某未答辩。原告朱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提交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于1992年4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16日离婚,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二被告在枣庄东湖西部有住房一套;提交被告王某(王杰)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2010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的事实;提交银行打款凭条二张,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情况,分别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打款148 000元、建行账户打款30 000元、现金支付22 000元,共计200 000元。被告王某、王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对于原告朱某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王某、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2年4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2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00 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原告有权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借款。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应为公民间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主张催告后利息的,应自原告主张之日(本案为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王某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本案借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王某某共同清偿。被告王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王某某共同给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催告后利息(自2013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赵言超审判员 孙启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