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自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根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