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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峰、李凤真、李尊信、樊景民、鄄城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肖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凤真,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尊信,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樊景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景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峰、李凤真、李尊信、樊景民、鄄城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峰、李凤真、李尊信、樊景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鄄城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另案处理中,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