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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认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永固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认字第3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木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清津,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林云柳,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关于仲裁申请人林云柳与仲裁被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永固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林云柳2013年1月份至2月份的工资共计4800元;二、被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林云柳经济补偿金7200元。永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该裁决书,并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永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清津和被申请人林云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永固公司诉称,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一、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主张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提供了工作牌、名片、承诺书和兴业银行石狮灵秀支行的转账明细,但工作牌并不能证明是申请人发放的,取得申请人名片也并非难事,承诺书中关于按照业绩提成的内容正可证明双方是合作的伙伴关系,银行的转账明细也不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以上证据均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情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4800元和经济补偿金7200元是错误的。双方系合作关系,申请人并无违约,被申请人系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出,也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申请人公司运作混乱,申请人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受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裁定撤销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林云柳答辩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日受雇于申请人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2400元/月,年底另有业绩提成。因申请人违法拖欠被申请人的工资且未为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日办理工作交接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离开,但申请人拒不支付被申请人2013年1、2月份的工资4800元,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尚应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200元。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的工作证、胸卡、名片及公司总经理出具的承诺书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等在仲裁阶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予以维持。审理中,申请人永固公司与被申请人林云柳主要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和无权管辖的情形。就上述争议,申请人永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被申请人则提供了与其在劳动仲裁阶段相同的如下证据:1.标注为申请人公司总经理蔡宗鑫的名片;2.标注为业务经理林云柳的名片;3.蔡宗鑫于2012年2月9日出具的关于业绩提成的承诺书;4.加盖有申请人公司公章的持证人为“林云柳”的工作证(背面标注“此证仅证明持证人为我公司员工”);5.标注为“永固集团林云柳”的胸卡;6.兴业银行石狮灵秀支行出具的林云柳个人账户明细单,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公司在2012年间每月20日左右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其月工资。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主张名片、胸卡等是基于业务合作关系发放给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明细无法体现汇款人,与本案无关,公司总经理签署的承诺书正可证明双方存在的是业务提成的合作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固公司发放给被申请人林云柳的工作证已明确标注“此证仅证明持证人为我公司员工”,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据此并结合林云柳提供的其他证据认定其与永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月工资为24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上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但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申请人公司拖欠被申请人2013年1、2月份的工资4800元,且未为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因此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另经查,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申请人公司所在地均为石狮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公司有关于此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系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证等有效证据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申请人支付尚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3)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Q535052101320石狮市永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林栋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蓉附注本案适用的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javascript:SLC(100677,0)调解仲裁法第javascript:SLC(100677,47)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javascript:SLC(100677,0)调解仲裁法第javascript:SLC(100677,49)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改选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javascript:SLC(98761,0)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JavaScript:self.close()返回http://205.5.0.2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00677&ShowLink=no&PreSelectId=269656088&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242781432上一篇http://205.5.0.2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00677&ShowLink=no&PreSelectId=269656088&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24278143212下一篇http://205.5.0.2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10067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6965608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242781432置页面顶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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