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5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