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向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15号原告向某,男,生于1985年4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汤某某,女,生于1989年8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