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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三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永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二初三字第00066号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艳丽,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伦,男,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吕春林,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艳丽,被告王永伦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原告将其承建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基礼域28#楼的外墙抹灰、贴瓷砖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永伦,2009年10月该分包工程完工。中基礼域28#楼交付使用后,从2011年10月份开始,该栋楼内的部分业主陆续发现室内墙面开始出现发霉现象,并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石家庄市质量投诉中心组织省内知名专家现场查看,得出结论:28#楼的外墙保温部分墙面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建议对发霉墙体采取加强保温处理,并采用防霉变涂料进行涂刷。鉴于上述情况,建设单位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立即对发霉墙面进行维修,原告将该情况通知被告后被告拒绝修理。原告于2012年5月花费56000元委托他人对该栋楼内的发霉墙体进行了统一的维修处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程维修款56000元,并自2012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永伦辩称,被告是清包工,承包的只是劳务,质量问题应由原告负责。被告没有建筑承包资质,不具备承包工程的主体。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且未对质量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原告给被告的结算单里已扣除了被告的施工质量罚款2000元。对原告提交的与华章签订的维修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提交的维修结算单里劳务发票税、工会管理费等必须扣除的费用均未扣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09年度工程量结算申报审核表和证据2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二初三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中基礼域28#楼的外墙抹灰、贴瓷砖工程由被告王永伦施工的事实,是劳务分包,供料是原告负责;证据3、中基礼域小区28#楼部分业主房屋发霉情况汇总,证明中基礼域28#楼有8户出现室内墙面发霉现象,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基礼域小区的开发商;证据4、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中基礼域小区26#、27#、28#号楼墙面发霉问题专家论证意见》,证明外墙施工不符合施工要求,不是材料的问题;证据5、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发的函,证明中基礼域28#楼出现的室内墙面发霉是由被告施工造成的外墙装修工程不合格导致的;证据6、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云国际项目部与华章签订的《协议书》及结算审核单,证明原告垫付维修费用56000元。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墙体的质量问题与原告提供的原料有一定的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显示中基礼域墙面发霉产生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希望原告应尽快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专家的身份不清楚,且与施工没有关系,意见第一点认为建设单位需要改变设计,第二点、第三点与被告无关。证据5的第二条说明中基礼域多次要求原告安排人员维修,原告未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所以维修费从原告的质保金中扣除,维修是中基礼域安排人修的,说明原告和华章所签订的维修协议是虚假的。对证据6不认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承建的中基礼域28#楼的外墙抹灰、贴瓷砖工程,该工程供料系原告负责,2009年10月份该工程竣工,2010年4月份该楼交付使用。原告称,2011年10月份开始该栋楼内的部分业主陆续发现室内墙面开始出现发霉现象,是被告施工造成外墙装修工程不合格导致的,并提交由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中基礼域小区26#、27#、28#号楼墙面发霉问题专家论证意见》予以证明。该意见载明:“2012年元月12日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并主持,邀请省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中基礼域小区26#、27#、28#号楼存在的墙面发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情况介绍,现场探查,查阅了相关图纸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意见如下:一、建议设计单位对外墙体挤塑聚苯板变更为FTC自调温相变保温材料进行热工计算,确认保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对顶层存在的屋面渗漏造成室内顶棚及内墙角霉变问题,建议对屋面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屋面施工质量。三、对其他墙面霉变问题,应对墙体采取加强保温处理,确保保温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防霉变涂料进行涂刷,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持室内干燥”。在下方专家签字处有五人签字,原告称专家是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的,具体是什么单位的不清楚,名字写得比较草不清楚。被告对此不认可,称专家身份不明确,与施工没关系,与被告无关。原告另提交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其发的函,证明要求其组织人员做好维修工作;提交2012年5月11日原告下属部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祥云国际项目部与华章签订的《协议书》及结算审核单,证明原告垫付维修费用56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对此均不认可,对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2009年4月份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承建的中基礼域28#楼的外墙抹灰、贴瓷砖工程,该工程供料系原告负责,现该楼交付使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该楼室内墙面出现发霉现象是被告施工造成外墙装修工程不合格导致,并提交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中基礼域小区28#楼墙面发霉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予以证明,但原告无法说明所列专家的身份,被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无法认定该楼室内墙面发霉系被告施工造成,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苏迎新人民陪审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