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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王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2号。负责人周黎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祥,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正处(2011)兰国信公内字第18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和被执行人王永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正处(2011)兰国信公内字第18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