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199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杨某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视家不管,根本不把她和孩子放在心上,且被告以在外跑车为由,和别的女人有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机动车车辆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欠她父亲钱,将车辆登记证书押在她父亲处。被告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可。证据(2)并不能证明被告欠其父钱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2月相识,1996年6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1996年10月11日儿子杨某甲出生,2012年6月份,原、被告发生吵闹,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对杨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