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188吴茂盛与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任芳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茂盛;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任芳芳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88号 原告吴茂盛,男,汉族,1951年12月16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陶锋、金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总经理。 被告任芳芳,女,汉族,1976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吴茂盛与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任芳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茂盛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为454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管    祖    彦 代理审判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张小全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丹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