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桂同与王从榆、张兵、郝丽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同,王从榆,张兵,郝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张桂同。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从榆。被告张兵。被告郝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同与被告王从榆、张兵、郝丽萍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同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从榆、张兵、郝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从榆、张兵、郝丽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同撤回对被告王从榆、张兵、郝丽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