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单与张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XX,张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单XX。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依法作出的(2013)昌执字第00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XX名下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张XX名下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