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南京欧立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立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拟稿: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南京欧立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欧立普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玄武区大石桥29号虹飞电信城4012室。法定代表人江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静兰,女,1963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63********),汉族,欧立普公司员工,住本市白下区韩家苑43号2幢402室。被告王顺,男,1978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78********),汉族,住本区五宫花园**号。原告欧立普公司与被告王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征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立普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静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立普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自2009年前后至2011年5月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为原告销售手机,现尚欠原告手机货款未给付,现诉请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993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25%计);2、被告承担诉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1年1月11日欠条1张,证明王顺欠原告“传奇牌”手机货款48972元;证据2、白条一张,证明被告代客户提“传奇牌”手机19套,货款6881元;证据3、出库单9张。其中:2011年1月4日3部手机,价款3000元;2011年1月18日3部手机,价款2900元;2011年1月20日2部手机,价款1300元;2011年1月20日1部手机,价款900元;2011年1月21日5部手机,价款4500元;2011年3月30日1部手机,价款650元;2011年4月6日6部手机,价款4100元;2011年4月19日5部手机,价款3300元;2011年5月4日10部手机,价款9500元。被告王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针对原告诉称认为,其一、货款中有退货7600元及差价款2414元应扣减,其二,货款中“传奇牌”手机19套6881元是被告介绍朋友与原告合作,该欠款与被告无关;其三,原告未将手机销售返利给付被告。综上,被告只欠原告几千元,需要对账确认。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手机进行销售。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欧立普”手机款48972元;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5月4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提取多款手机,价款合计30150元;另,被告介绍他人从与原告处购手机,货款共计6881元。二、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货款中可扣除退货及差价款7900元,另,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3年4、5月份分两次共计还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解笔录、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本案所涉货款合计86003元,其中欧立普”手机款48972元及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5月4日手机款30150元,合计79122元,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手机的价款,被告应予支付,扣除原告认可的退货、差价款7900元及已还款5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余款66222元;原告诉请中的货款6881元,被告认为系其介绍他人从与原告处购手机,而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货款应由被告支付,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自2011年5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25%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欧立普公司货款66222元,并自2011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2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欧立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立普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王顺负担4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孔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