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少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少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现年2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EUJ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源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附近时,与沿开源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并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常某某相撞,造成常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常某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EUJ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源大道与中原路交叉口附近时,与沿开源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并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常某某相撞,造成常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常某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5月5日到汤阴县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被害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2.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汤阴县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酒精测试单,调解协议书。3.汤公交认字(2013)第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常某某负次要过错责任。4.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汤阴)公(法医)鉴(尸检)字(2013)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常某某系车祸致颅脑及多处损伤创伤性休克而死。5.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证明:黄某某于2013年5月5日13时40分许到汤阴县交警大队投案。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5日12时许,我乘坐黄某某驾驶的豫EUJ6**号小型客车沿着开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我在副驾驶座上睡觉,听见一声响,黄某某说出事了,我下车看见一个女的在地上躺着。黄某某给120、110打了电话,120来到后说伤者已经没有心跳了。我们一直等到交警队来。7.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5月5日中午12点左右,常某某借我的澳柯玛电动车去检查胎位,出了交通事故。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3年5月5日12时20分许,我驾驶豫EUJ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中原路交叉口附近时,有个妇女骑着电动车沿着开源大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并斜着由南向北过马路。我就摁喇叭鸣笛,那个骑电动车的向路南拐了回去。我当时点了下刹车并向路北侧打了下方向,看见她拐回去了我就继续行驶,但她又向北拐了过来,我刹车但还是和电动车相撞了,电动车驾驶人躺在地上不动了。我赶紧下车跑到跟前叫了叫她,她没有吭声,我就拿起电话打了120、110。120来到说伤者已经死亡了。停了一会儿交警队的人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外,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岚锋审 判 员 黄 敬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洁4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