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梁玉弟与叶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弟,叶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梁玉弟。委托代理人蒋骅。被告叶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弟诉被告叶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弟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弟撤回对被告叶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11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梁玉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璐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