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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宗富与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89号申请执行人高宗富,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