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大学文化,2000年6月至2007年5月任章丘市广电青鸟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3月至案发任章丘广播电视台(局)总工程师,2007年5月至案发任章丘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捕前住章丘市同乐园小区6号楼7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白乐平,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白乐平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任章丘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总工程师和章丘广电青鸟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5000元、购物卡(券)40500元、加油卡2000元、贵重物品价值24000元,共计71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1年8月至20l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济南雷视嘉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所贿赂的5000元现金、价值9200元的佳能60D相机一部以及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总计162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刘XX替其报销旅游机票的现金5000元。2、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刘XX所贿赂的佳能60D单反相机一部,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价值9200元。3、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刘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张,共计2000元。(二)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二次收受山东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姜X所贿赂的索尼相机及摄像机各一部,价值总计113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l、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姜X所贿赂的索尼牌DSC-F717型号相机一部,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价值值6500元。2、200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姜X所贿赂的索尼牌DVD905E数码摄录机一部,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价值6500元。(三)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六次收受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XX所贿赂的20000元银座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XX所贿赂的面值l000元和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各一张,共计3000元。2、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XX所贿赂的面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3、201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和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各一张,共计3000元。4、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和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各一张,共计3000元。5、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和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各一张,共计3000元。6、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XX所贿赂的面值5000元的山东一卡通一张。(四)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六次收受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X所贿赂的9000元银座购物卡及500元的芭莎网购物券一张,共计95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郭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2、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郭X所贿赂的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3、201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郭X所贿赂的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4、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郭X所贿赂的面值500元的芭莎网购物券一张。5、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郭X所贿赂的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6、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郭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五)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瀚英影视器材公司经理张X所贿赂的面值2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并为其谋取利益。(六)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科保公司业务员林XX所贿赂的苹果IPAD掌上电脑一台,并为其谋取利益。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价值3500元。(七)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济南派克线缆有限公司业务员李XX所贿赂的4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李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2、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李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3、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李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4、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李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八)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济南马XX所贿赂的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马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2、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马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3、20l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马XX所贿赂的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检举张强购买了被盗窃的五菱面包车的事实,山东省章丘市公安局已于2013年8月21日对张强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XX、邵X、刘XX、金XX、刘XX、姜X、张XX、张X、王X、林XX、李XX、马XX、郭X的证言,采购合同、订货合同、付款明细、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信、被告人刘某某的简历及人员信息采集表、章丘广电青鸟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章丘市广播电视局文件、中共章丘市委任免通知、章丘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中共章丘市广播电视局委员会文件、电视局文件、到案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检举张强购买了被盗窃的五菱面包车的事实,山东省章丘市公安局已于2013年8月21日对张强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经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立功,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所有赃款、赃物,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已将赃款及赃物全部予以上缴,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0000元,章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索尼DVD905E数码摄相一体机一台、索尼DSCF717数码照相机一台、佳能60D数码照相机一台、苹果Ipad便携式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双山支行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2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尚宪锋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