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邵礼良与仲传皆、程思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礼良,仲传皆,程思安,孔祥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邵礼良,居民。被告仲传皆,居民。被告程思安,居民,系赣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部职工。被告孔祥瑞,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邵礼良与被告仲伟皆、程思安、孔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礼良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伟皆、程思安、孔祥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礼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礼良撤回对被告仲伟皆、程思安、孔祥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