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女。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8元(免交),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