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8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奇斌与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斌,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850-3号原告李奇斌,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鑫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丽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艳,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3年9月28日对原告李奇斌诉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天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8页第一行的“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应为“所欠租金付清之日止”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