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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陈旭、杨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责人:闵成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星。被告:陈旭,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杨杨,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因与被告陈旭、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公司账户余额5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地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旭、杨杨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账户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