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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邢志华与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华,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邢志华,男,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被告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海,理事。委托代理人杨伟忠,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志华与被告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佳政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志华、被告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杨伟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志华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4日,被告单方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根据被告出具的续聘聘书中约定,被告每学年发放原告年度奖金。奖金的金额为一个月工资。被告每学年都对原告进行工作考核,但从未告知或公示考核结果,也未告知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不同档次的奖金。2007至2008学年、2008至2009学年被告均发放了一个月工资的年度奖金,但是2009至2010学年被告无故扣减原告半个月工资的年度奖金,只发放了5650元。被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年度奖金差额5650元以及利息984元。被告苏州港大思培科技职业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2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续聘聘书中约定奖金系由学院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酌情发放。学院对原告进行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发放奖金。学院对教师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5个等级,对应发放奖金金额为月工资的120%、100%、75%、50%、0%。2009至2010学年,原告的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故其只能获得月工资50%的年度奖金。此外,原告于2010年8月奖金发放时,已经知道权利受侵害,而迟至2013年才提起仲裁,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保管工资发放材料的期限为两年,被告现已无法提供奖金考核发放的相关材料。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学院教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被告曾于2009年7月21日出具任期两年的《续聘聘书》一份,聘书中约定原告完满完成每十二个月工作,被告将酌情发放一次性工作表现奖金,具体金额根据原告工作表现而定。2006至2007学年、2007至2008学年、2008至2009学年,被告均实际发放了原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度奖金。被告于2010年9月3日实际发放了原告2009至2010学年年度奖金,金额为半个月工资5650元。2013年7月1日,原告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前置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年度奖金被扣减部分5650元及利息98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续聘聘书中约定,被告根据原告工作表现酌情发放一次性年度奖金。双方就年度奖金的发放别无其他约定。现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对原告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被告可根据该考核结果发放原告相应的奖金。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工资发放的相关材料保存两年。现距原告2009-2010年度奖金发放时间已经超过两年,被告已无义务继续保存相关奖金发放材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其的奖金发放与考核结果不符,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被告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原告奖金5650元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0年年度奖金差额5650元及利息98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志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