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21号李格怡申请宣告邓永结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格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李格怡(公民身份号码×××6523),女,200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普旺村××号。法定代理人李卫红(系李泳怡祖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普旺村××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格怡申请宣告邓永结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格怡诉称,李卫红之子李火荣与邓永结系夫妻关系,生育李格怡后,李火荣、邓永结分别于2009年3月、2009年9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李格怡申请宣告其母邓永结失踪。经查,李卫红之子李火荣与邓永结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11月5日生育一女李格怡,李火荣、邓永结分别于2009年3月、2009年9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李格怡随其祖父李卫红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邓永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永结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邓永结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格怡申请宣告其母邓永结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永结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卫红为失踪人邓永结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