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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马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马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胡喜贵,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马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涞源县城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