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利发与惠州溢祥电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发,惠州市溢祥电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刘利发,男,汉族。被告惠州市溢祥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溢祥电线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清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发诉被告惠州溢祥电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发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