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山东,何飞,黄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山东。委托代理人潘彩森,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同宇,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鹏。委托代理人何权业,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潘山东因与被申请人何飞、黄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钦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山东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请求予以再审。何飞、黄鹏提交意见称,潘山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潘山东再审申请提出的理由亦即原二审上诉理由,针对上诉理由,二审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相关事实及理由已在二审判决书中作了详尽释明。潘山东申请再审没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本院(2013)钦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潘山东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山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显钰审判员 米建民审判员 黄其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