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陈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494号罪犯杨陈,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以被告人杨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因漏罪,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陈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