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29号原告:王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向阳,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颖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4年4月25日儿子出生,被告不让其父母见儿子,其带儿子游玩也受到被告的种种限制,其作为孩子的父亲没有任何话语权。孩子出生后绝大部分时间被告一直带着孩子在其父母家居住。从2010年8月至今一直再未回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振羽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毛某辩称:其与原告经过3年的交往才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融洽。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其不让孩子见爷爷、奶奶是有原因的。孩子住在其父母家也是为了照顾方便且原告是同意的,但其每周末也带孩子回自己家居住。双方并未分居。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其愿与原告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4年4月25日生一子王振羽。自从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在抚养孩子问题上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陕新结字第A1261号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审理中,被告有和好意愿,应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鱼智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