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杨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杨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刘建平,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子江,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与被告杨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平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