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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宗玲诉潘吉臣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玲,潘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孙宗玲,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前杨台村***号。被执行人:潘吉臣,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住莱阳市大夼镇三里庄村,。孙宗玲诉���吉臣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莱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潘吉臣在银行帐户存款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年××月××日书记员  李举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