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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伟、XX、单淑梅、王中新、韩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李伟,XX,单淑梅,王中新,韩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系行长。被执行人李伟,现住双辽市玻璃山镇。被执行人XX,现住双辽市玻璃山镇。被执行人单淑梅,现住双辽市那木乡。被执行人王中新,现住双辽市那木乡。被执行人韩凤玲,现住双辽市那木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伟、XX、单淑梅、王中新、韩凤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伟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贷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伟、XX、单淑梅、王中新、韩凤玲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上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