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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付勋与杨武学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勋,杨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付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武学,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付勋与杨武学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武学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