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曾用名刘三五。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