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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曾用名刘三五。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