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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支国民与曹郑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国民,曹郑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支国民。被执行人曹郑炜。支国民诉曹郑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郑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支国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曹郑炜配偶杨利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二、责令执行人曹郑炜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