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20日。被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