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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钱某某诉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20日。被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