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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吴某甲,男,1969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某乙,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以欲与被告吴某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嘉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