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4#楼119号。注册代码证:57824015-8。法定代表人李义芹,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2303041965********。被告李宏,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凯旋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宏支付自2011年9月1日至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合计1474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