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宋阳光与董自健、于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光,董自健,于学,宋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宋阳光,居民。被告董自健,居民。被告于学,居民。被告宋厚金,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阳光与被告董自健、于学、宋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阳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阳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