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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宋阳光与董自健、于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光,董自健,于学,宋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宋阳光,居民。被告董自健,居民。被告于学,居民。被告宋厚金,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阳光与被告董自健、于学、宋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阳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阳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