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保定市南市区二道桥街484栋3单元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