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保定市南市区二道桥街484栋3单元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金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