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启商初字第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12-23

案件名称

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诞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商初字第0784号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一村54号楼。法定代表人仇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琳莉,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诞华,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金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琳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