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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志兰与刘子铁、南京超轮物流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华,史德清,史克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周兆华,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史德清,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史克纯,男,汉族,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河南村胡小圩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华诉被告史德清、史克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兆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兆华承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十五日书记员 徐成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