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廷刚与练文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刚,练文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刚。被执行人练文晴。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