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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廷刚与练文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刚,练文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刚。被执行人练文晴。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8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练文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