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龚新明与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新明,潘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龚新明。被告:潘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新明与被告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龚新明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