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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龚新明与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新明,潘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龚新明。被告:潘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新明与被告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龚新明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