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某。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来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