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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某。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来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