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0)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青,王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693-1号申请人胡长青,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唐山市丰润区通达永盛轮胎经销处业主,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洪江,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胡长青诉王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长青与被执行人王洪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洪江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