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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7月12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某已给付执行款28769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4215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