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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曹书红与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红,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曹书红,女,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南关村。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本院在执行曹书红申请执行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云审判员  杨辉东陪审员  武晓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