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曹书红与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红,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曹书红,女,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南关村。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南关村。本院在执行曹书红申请执行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云审判员 杨辉东陪审员 武晓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