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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定远县祥云寄卖行与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祥云寄卖行,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定远县祥云寄卖行。负责人:王祥武。被告:胡刚,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定远县祥云寄卖行与被告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祖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长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