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8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8637号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308号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三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环颖,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潘孝贞,总裁。委托代理人林立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北京爱蜂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1243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112430元作为担保。2013年9月3日,本院出具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12430元的财产。2013年9月25日,被告向本院提供现金112430元作为担保金,并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一万二千四百三十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逢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